普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流程规范》
信息来源于:普定信息港 发布时间:2009/9/16
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境影响报告表》
3、《环境影响登记表》
4、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污染物限期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十)《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黔环通[2003]149号)
三、办理程序
(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程序
(1)项目业主到普定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开发建设环境保护咨询登记表或在安顺市环保局网站下载填报。
(2)携带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评估意见及相关资料,到环保窗口报批。
(3)项目业主资料齐全,环保窗口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4)审查批复。
申报材料
业主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3)专家审查意见和评估意见
承诺时限
(1)环境影响报告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通知业主。
(2)环境影响报告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通知业主。
收费标准:行政审批不收费。
(二)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程序
(1)项目业主到普定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开发建设环境保护业务咨询登记表,或在安顺市环保局网站下载填报,向县环保局申请验收。
(2)项目业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审查意见、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3)项目业主资料齐全,环保窗口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4)审查批复
申报材料
业主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表)。
(2)验收组(验收委员会)审查意见
(3)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承诺时限:
《环境影响登记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通知业主。
收费标准:行政审批不收费。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程序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项目业主到普定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表),向县环保局申请验收。
验收审批:
(1)项目业主应提交原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
(2)项目业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审查意见、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3)项目业主资料齐全,环保窗口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4)审查批复。
申报材料:
业主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表)。
(2)验收组成(验收委员会)审查意见。
(3)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承诺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2、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
项目业主到普定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登记卡,向县环保局申请验收。
(1)项目业主应提交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项目业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审查意见。
(3)项目业主资料齐全,环保窗口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4)审查批复。
申报材料
业主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登记卡。
(2)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审查意见。
承诺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3、《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程序
(1)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责任单位在治理时限前治理并提出验收申请。
(2)限期治理的污染治理项目完工后,经试运行系统稳定后,方可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3)限期治理责任单位应提供《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申请表》,内容包括具备资质条件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报告、验收组现场验收意见,验收组由环保部门组成,也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4)达到验收标准的,由窗口填写验收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
(5)办理时限:上述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办理
(一)首次申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提供具有环境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二)年审和换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须于每年2月底前接受年度审查,未按时进行年度审查的排污许可证一律作废,持有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无须年审。排污者须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到普定县环保局重新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年审和换证时,排污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2)申请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当年的污染源监测报告;
五、《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许可证》的发放条件。
(1)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者发放《排放污染特许可证》。
(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排污者者在依法试运行期间;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已建成的污染源单位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3)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令禁止、取缔、关闭、停产行业各企业以及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予颁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4)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并颁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注:以上事项办理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