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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物价局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普定信息港 发布时间:2009/9/16
一、办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贵州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贵州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为办事依据。

二、办事程序

1、调定价。由需办理调定价业务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收费、产品成本价格资料或有关文件,经我局按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后,再下达正式批文予以执行。

2、申领《收费许可证》。由申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办证申请表一式二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后,将申请表连同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依据一并报送我局审核,经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

3、年度审核《收费许可证》。凡持有《收费许可证》的部门,必须于每年的元——3月份到我局进行年审,年审时持证单位将《收费许可证》副本、财务报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存根一并送我局审核,然后由我局视不同情况按规定办理,并签署年审意见。

4、价格评估。由委托估价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请(填写价格认证委托书),我局受理后,安排价格认证人员按规定进行现勘、采价、测算后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

5、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

三、办事时限

序号 办事内容 时限工作日 计算单位 办事时限
1 颁发《收费许可证》 3 日/件 2
2 《收费许可证》 3 日/件 3
3 价格评估 7 日/件 7
4 对依法查办案件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 7 日/件 30
5 对举报、转办案件或上级交办案件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 30 日/件 30


备注:1、来办事当事人必须做到手续齐全。否则,待手续补齐后再按本规定时限办理。

2、对情况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超过三个月;对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转办机关或举报人通报办理进度,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视情况答复、反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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